这些环保新规标准,今年7月1日起实施

 行业新闻    |      2023-07-07

        1.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(gb 18597—2023代替gb 18597—2001)

       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,防治环境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,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,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、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、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、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,以及污染物排放、环境监测、环境应急、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,本次为第一次修订。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、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。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1月20日批准。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》(gb 18597—2001)废止。

       2.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(hj 1276—2022)

       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,防治环境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,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,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规定了产生、收集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危险废物单位需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分类、内容要求、设置要求和制作方法。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,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。

       3.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—固体废物贮存(处置)场》(gb 15562.2-1995)修改单

       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,防治环境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,现批准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—固体废物贮存(处置)场》(gb 15562.2-1995)修改单,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,以上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。本标准修改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。

       4.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(hj 1298—2023)

       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,防治环境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,推动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技术进步,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提出了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。除本标准所列的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外,其他可实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水污染防治技术,也可作为企业技术选择的参考。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。

       5.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(hj 1299—2023)

       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中华人 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》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,指导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,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规定了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方式与要求、核查准备工作及主要核查内容。本标准附录a~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。

        6.《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》(公告 2023年 第14号)

        自2023年7月1日起,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,禁止生产、进口、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。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,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;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;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。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(即rde试验)报告结果为“仅监测”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,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,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。汽车生产、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,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等有关规定,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,确保实际生产、进口的车辆符合要求。相关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