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一:
审核员在审核一家饲料厂的产品服务部时,向生产部于xx部长索取有关小料称量(ccp3)的监视记录时,他拿出了《生产过程监视记录》,(hjl-200-2),但审核员发现只记录了有关每日进货量、每日出货量,交班人员、接班人员等项目;询问为什么没有对小料称量进行监视记录时,于部长胸有成竹地说:“我们的小量称量人员都是中专毕业,经过岗前培训,照配方称量,不可能错,没有必要记录,要是记录,多影响他们的工作呀!”
这个案例中,所能获得的客观证据,是没有关于小料称量ccp的监视记录。比较直观的判定是:7.6.4 f)关键控制点的监视系统之记录的要求和方法。
案例二:
一家肉禽厂的内审员在审核销售部时,查编号为hjl-100-1的《产品发货记录》,抽2005年12月16日,发货品种为翅棍a、大胸a等10种产品,用货人一栏写着:“绍兴”;记录人为“孙玉函”;审核人:“张京胜”。审核员问,“出现问题能够实施召回吗?”张部长指着墙上的市放心产品证书说,“我们生产的产品是放心食品,不可能出现不安全产品的情况。”又抽2006年2月7日,共发腿、大胸a等8种产品,用货人一栏写着:“天津”;记录人为“孙x”;审核人:“张x”。
虽然从案例上会觉得这个张京胜一点食品安全意识也没有,但是我们在判断条款时,尽量从客观事实来判定。事实是,单凭“天津或者绍兴”是不可能获得足够的交货信息。所以,本案例判定为7.9 可追溯性系统。可追溯性系统应能够识别直接供方的进料和终产品初次分销的途径。
案例三:
2010年7月20日审核员审核xx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小组,其haccp计划文件规定,其中一个ccp的cl为出口温度≥80℃。要求查看ccp监视记录,小组组长(生产部部长)从资料柜中拿出的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来的《xx产品运行记录》(jl-7.6.4-01),审核员抽样发现其监视参数均在cl范围之内,且记录清晰干净整齐。在审该产品的生产车间时,看到其监视的温度表示数为71.5℃。车间主任解释说:“我们车间是新上的生产线,70多度就可以杀灭致病菌了,再高产品颜色就得发暗,就不好卖了。”审核员要求看看现场的《xx产品运行记录》(jl-7.6.4-01),任说: “记录由王(化丰)部长找人填,我们车间的人一会干这一会干那,哪有时间写那些东西啊?”
事实是:现场ccp值偏离了。
关于记录真实性与否,除非审核员能够找到现场真实的证据,比如提前做记录,或明显的假记录,或者,记录彼此之间的相互矛盾,轻易的判断记录是假的,对审核员来说是不恰当的。
至于:ccp的制定是否合理,如果可能的话,可以进一步通过确认证据的审核,来判断。
不符合条款应当为:7.6.5 应在haccp计划中规定关键限制超出时所采取的策划的纠正和纠正措施。